一、一般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吗
一般保证人不承担连带责任。一般保证的核心特征是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仅在以下情形中,一般保证人才会丧失先诉抗辩权,需向债权人履行保证责任: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2.人民法院已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丧失履行债务能力;4.保证人书面放弃先诉抗辩权。
即便丧失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仍区别于连带责任保证,其责任承担以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为前提,而非直接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两者在责任承担方式上存在本质差异。
二、询问未成年证人的规定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询问未成年证人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询问未成年证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可通知未成年证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相关情况需记录在案,到场人员不得干扰询问。

2. 询问地点需选择未成年证人住所、学校、单位、居住地公安机关等合适场所,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等羁押场所或讯问室进行。
3. 询问女性未成年证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4. 询问时需使用未成年人能理解的语言,严禁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保障其陈述的自愿性与真实性。
5.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人员有权在询问结束后查阅笔录,对错误或遗漏内容提出补充、改正意见。
三、一审证人没有出庭二审能否出庭作证

一审证人未出庭的情况下,二审中证人可以出庭作证,但需满足法定条件并经法院审查准许。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二审程序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核心判断标准为证言是否属于“新证据”或具有必要性:
1. 属于二审新证据的情形:若证人证言系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或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准许并依申请调取的证据,当事人可申请证人出庭,法院通常会予以准许。
2. 非新证据但具有必要性的情形:若证人证言虽非新证据,但与案件基本事实认定直接相关,且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或法院认为该证言对查清事实有重大影响,也可能准许证人出庭。
3. 不予准许的情形:若证人证言仅为重复一审已提交的书面证言,且无正当理由未在一审出庭(如非因客观障碍无法到庭),二审申请出庭时,法院因不符合新证据要求且可能拖延诉讼,通常不予准许。
需注意,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应在二审举证期限内提出,法院将结合证言关联性、必要性及程序正当性综合审查决定是否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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