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诉法取保候审保证人条件

刑诉法规定的取保候审保证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保证人要与本案无牵连。这意味着保证人不能是本案的当事人、证人,或者与案件存在其他利害关系。比如不能是共同犯罪嫌疑人,否则可能影响保证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第二,保证人应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即保证人要具备一定的行为能力和条件,能在被保证人违反规定时及时采取措施,向执行机关报告。例如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关注被保证人的活动。
第三,保证人应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这是为保证保证人能独立行使权利,顺利履行保证职责。如果保证人自身政治权利受限,或人身自由被限制,就无法正常履行义务。
第四,保证人要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固定住处可方便执行机关联系保证人,了解被保证人情况;固定收入能保证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有经济能力。如保证人需承担罚款等责任时,有能力支付。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才能成为取保候审的保证人。
二、刑诉法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如下:
适用条件方面,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可以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三、伪证罪取保候审多少天结案
伪证罪取保候审后结案时间并无明确法律规定。其受案件复杂程度、证据收集难易等多种因素影响。
一般而言,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等四类案件,在上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补充侦查期限为一个月。
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特定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所以,伪证罪取保候审后的结案时间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确定,短则几个月,长则可能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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