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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发票备注栏需要备注

日期: 栏目:法律法规 浏览:
有不少小伙伴咨询不同发票的备注栏应如何填写,哪些发票备注栏需要备注,相信有经验的会计经验者对于这个问题一定都不陌生了,不知道的朋友不要着急,这个问题其实并不复杂,只要大家仔细阅读下文中的详细介绍就能明白.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解决办法吧是什么!

哪些发票备注栏需要备注

1.运输服务开具发票必须备注.备注栏填写: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2.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发票必须备注.备注栏填写: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项目名称.

3.转让或出租不动产发票必须备注.备注栏填写: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预付卡业务开票必须备注

5.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开具发票的必须备注.备注栏填写: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6.土地增值税发票扣除业务.备注栏填写: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7.个人代保险代理人汇总开代理费发票必须备注.备注栏填写:"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哪些发票备注栏需要备注

发票备注栏一定要这么填!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注意:无论是纳税人自行开具,还是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需填写的內容都有明确规定,若没按要求填写则属不合规发票不能作为抵扣凭证.

上文小编讲诉了哪些发票备注栏需要备注,以上讲到的七种情况发票备注栏都是必须要备注的,会计学堂小编提醒大家一定要熟知要求相关操作,这是企业在日常工作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的,根据上文小编建议大家一定要在理解中记忆,以免再碰到类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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